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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原理透析
生产商:西安鑫磊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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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原理透析
本文讲的是逃债伎俩。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逃债原理透析
(一)从债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1、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虽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债。
(二)从债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
2、法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
3、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运作,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4、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债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将是非常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债手段有:“失踪”逃债、“自杀”逃债、“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等等。
(三)从债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自始无效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机逃债。
2、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债务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逃债原理透析
(一)从债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1、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虽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债。
(二)从债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
2、法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
3、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运作,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4、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债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将是非常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债手段有:“失踪”逃债、“自杀”逃债、“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等等。
(三)从债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自始无效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机逃债。
2、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债务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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