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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要债公司: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吗
一、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吗
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事实行为的范畴
在民法领域中,不当得利乃事实行为之一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仍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获益方提出要求,索回其所受到的损害。若获益方有意将已获得的不法利益予以无偿转移给第三者的话,受损方也可向第三者提出请求,使其承担相应的返还款项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吗
对于欠缺正当理由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所得利益,主张予以归还的,其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在不当得利事件中,该行为所衍生出的,系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所建立起的,基于不当得利这一事实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损一方有权依法向受益方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
此处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在缺少正当法律根
据的情况下,通过损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的情形。《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三、不当得利属于什么案件
不当得利纠纷在法律体系中被界定为典型的民事事例类型之一。诚然,不当得利是指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得他人遭受经济损失而自身却从中获取了相应的利益。在法律层面上,要想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素:首先,一方当事人需要实际取得了某种形式的财产利益;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则必须承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再
次,取得的利益和所承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取得利益的行为必须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或者合理性。在实践中,这类事例往往由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获益方返还不当所得的利益。在法院进行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上述四项构成要件是否能够得到充分证明。如果这些构成要件均能得到证实,那么获益方就应当将其不当获取的利益如数返还给受害方。在返还的范围方面,不仅包括原物本身,还应当包括原物所产生的所有孳息。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范畴。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明知行为非法且侵害他人权益,仍获取非法利益。受损方可要求获益方返还所受损害,若获益方无偿转移利益给第三者,受损方也可要求第三者承担返还款项责任。